对于水土保持监测验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水利部官网公众咨询栏目给予了官方答复。作为水土保持从业者感觉受益匪浅,在这里也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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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问题
水保[2009]187号文中,对于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做具体要求。这里面的不做具体要求是什么意思,这样的建设项目验收还需要监测报告吗?水保方案中的监测内容怎样写?恳请解答。
现答复如下
A
《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明确,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部没有具体要求。
对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做具体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也不作具体要求,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时也不需要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Q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措施设计的问题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中对于直接影响区不进行措施设计的,这样是否合理呢?
现答复如下
A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直接影响区指因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及危害的项目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其主要特点是由项目建设所诱发、可能加剧水土流失的范围,如若加剧水土流失应由建设单位进行防治的范围。
实践中,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管理到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一般不会对建设区外的区域造成水土流失影响,一般也不布设水土保持措施。
Q
关于水土保持监理的问题。
您好,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生产建设项目(主要为砂石料场及相应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水土保持投资较小,水土保持监理费较低,因此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主体工程也未开展监理工作,项目在开展自主验收会议时是否需要提供监理报告作为自主验收材料。谢谢!
现答复如下
A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关于验收材料报备规定,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示范文本要求。同时,报备材料编写和印制格式还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35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是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之一。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环节中,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其中,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28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要求,水土保持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或者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因此,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投资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照以上规定确定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Q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的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从业者,在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在2017年6月22日国家财政部与发改委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其中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采石等工程是属于补报水土保持方案,而且众多采石场都已经是开采运行中,像此种情况下补偿费应当按照何种方式征收,是按照占地面积征收还是按照开采石方量征收?谢谢!
现答复如下
A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其中第七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您提到的采石工程,属于财综〔2014〕8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生产建设活动,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依据财综〔2014〕8号文第七条第三款计征,即“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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