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日前,德州发布《德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追究。
考核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预防保护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综合监管主要考核地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周期开展,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周期期末进行总体考核,其他年份开展年度评估。每年3月份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当期(当年)考核评估工作,次年1月份完成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责任追究方面,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贺莹莹)